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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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開庭期間,所需辦理審判、行政人員,除視情形得由當地借用機關有關人員兼辦外,應由各法院院長就該院現有編制員額統籌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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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第 3 條,臨時開庭期間所需辦理審判和行政工作,除非情況特殊允許,應由各法院院長根據該院現有的員額統籌調配。這表示在臨時開庭期間,法院可以根據當地情況或需要借用其他機關的相關人員來進行審判和行政工作。具體的調配方式和細節將由各法院院長根據法院內部的編制員額進行規劃。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臨時開庭期間能有足夠的人力資源來處理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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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