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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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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係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以下稱當地借用機關)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該法院管轄之訴訟、非訟或其他案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第 2 條,臨時開庭是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在管轄區域內,定期或不定期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的辦公處所開庭。這些法院或分院接受依法應由該法院管轄的訴訟、非訟或其他案件。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臨時開庭辦法 - 最高法院釋字第1395號解釋

相關函釋 2

  • 司法警察名詞
  • 非訟名詞
  • 他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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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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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係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