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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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係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以下稱當地借用機關)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該法院管轄之訴訟、非訟或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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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第 2 條,臨時開庭是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在管轄區域內,定期或不定期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的辦公處所開庭。這些法院或分院接受依法應由該法院管轄的訴訟、非訟或其他案件。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臨時開庭辦法 - 最高法院釋字第1395號解釋
相關函釋 2 則
- 司法警察名詞
- 非訟名詞
- 他案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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