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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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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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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第 1 條的依據是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 根據《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规定了法院的临时开庭办法。根据这个规定,法院在临时處分之前应当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且临时处分的执行由临时处分裁定之法院依職權為之。

  • 第八十五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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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