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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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應與調解委員保持適當聯繫,並予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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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述的《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第17條,法院的院長、庭長以及法官應與調解委員保持適當的聯繫,並且在必要時提供必要的協助。此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法院與調解委員之間有良好的溝通和合作,以促進調解的進行和達成解決方案。相關的實際案例可能包括法官和調解委員共同討論案件的進展、相互協助解釋法律或解決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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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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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