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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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第14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釋義: 1. 本規則的規定適用於在該法生效前已終結但尚未銷燬的文書簿冊。這意味著即使該法已生效,之前保存的文書簿冊仍然遵從該法的規定。 2. 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保存的公、認證遺囑繕本及其登記簿,其保存和銷燬應按照本規則的規定進行。這表示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擁有保存和銷燬這些遺囑繕本及其登記簿的權限,並且他們必須依照本規則的規定來進行相應的處理。 範例資料可參考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第2條,該條規定了存放公證文書的地點和存放時間等要求。
- 公證人名詞
- 認證名詞
- 遺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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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