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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罰法 第 19 條

  1. 1.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2. 2.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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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罰法第 19 條規定,法定最高罰額三千元以下且情節輕微的違規,主管機關得免予處罰,改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違規人簽名。

Q · 輕微違規被稽查抓到,一定要繳罰款嗎?

依行政罰法第 19 條,違規所對應的法定最高罰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且情節輕微而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主管機關得免予處罰,並得改施以糾正或勸導,但須作成紀錄並命違規人簽名。關鍵在於「三千元以下」是看法律規定的法定最高罰額,不是看實際被罰金額;而是否免罰屬承辦人員的裁量權,並非當事人可主張的權利。

白話解讀

在罰鍰世界裡,有一條被多數人忽略的小門:違反義務的法定最高罰額在三千元以下、情節又輕微,主管機關可以「不罰你」,改用糾正或勸導。這聽起來像小事,但它的意義超出表面。它確立了一個原則:行政罰不是「只能罰不能不罰」,承辦人員手上有「不處罰」的合法選項。同時這條也劃出了範圍:不是所有違規都能用這扇門,只限於最高罰額三千元以下的輕微案件(例如某些路邊違規、輕微的市場規則違反)。重要的是,主管機關不罰你不代表沒事,他們會做成書面紀錄,要求你簽名。這個簽名紀錄會留底,下次再犯就很難主張「我不知道」。所以這扇小門是個機會,但也是個警告印章。

法律定性

行政罰法第 19 條為行政罰的微罪不舉規範,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而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主管機關得免予處罰,並得對違反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作成紀錄並命其簽名,是兼顧依法行政與行政效率的裁量性安全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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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樣的違規可以用「微罪不舉」?

兩個條件要同時滿足:第一,違規所對應的法定罰鍰最高額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第二,情節輕微而且主管機關認為不罰比較適當。實務上常見的有部分輕微的地方自治條例違規、市場管理規則、小型環保違規等。「三千元以下」是看法律規定的最高罰額,不是看實際被罰多少。

Q2簽了勸導書會不會留下犯罪紀錄?

不會。本條的紀錄是行政紀錄,不是犯罪紀錄,不會出現在良民證或刑事資料庫。但它會被主管機關內部保存,下次再違反同類規定時會被調出來作為「已經知情仍再犯」的證據,免罰機會就會大幅降低。簽名前一定要看清楚紀錄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

Q3免罰是我可以要求的權利嗎?

不是權利,而是主管機關的裁量權,承辦人員可以選擇是否使用。當事人只能透過配合態度、表明初犯與立即改善去爭取,不能強制要求機關免罰。

Q4微罪不舉是什麼?

指違規對應的法定最高罰額在三千元以下、情節輕微時,主管機關得免予處罰,改以糾正或勸導的行政罰裁量制度。

Q5微罪不舉和刑事不起訴差在哪?

本條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規的免罰裁量;刑事微罪不舉是檢察官對犯罪的職權不起訴,主體與效果都不同。

Q6什麼叫情節輕微?

綜合違規的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是否及時改正等,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裁量認定,配合行政罰法第 18 條審酌因素。

Q7糾正和勸導差在哪?

兩者都是免罰後的替代處置,糾正偏向要求改正具體缺失,勸導偏向告誡,實務上都須作成紀錄並命簽名。

Q8輕微違規怎麼爭取免罰?

確認法定最高罰額在三千元以下,向稽查員表明初犯、願立即改善、態度配合,並適度提及第 19 條的可能性。

Q9怎麼判斷我的違規符不符合三千元門檻?

查你違反條文規定的法定最高罰鍰上限,只要該上限不超過三千元即符合金額要件,與實際被罰金額無關。

Q10被要求簽勸導紀錄該怎麼做?

先核對紀錄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有寫得比實際嚴重就當場更正,確認無誤再簽名,並保留副本。

Q11已經被開罰了還能改成免罰嗎?

免罰是裁處當下的選擇,若已作成裁罰處分,只能循訴願(30 天內)等行政救濟途徑爭執,不能事後改適用本條。

Q12微罪不舉 vs 行政罰法第 8 條減免哪個有利?

第 19 條是直接免罰(限三千元以下輕微違規),第 8 條是不知法規得減輕或免除(不限金額),適用要件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minor_exemptionnormal_penalty
處理方式免予處罰,改糾正或勸導依法裁處罰鍰
適用門檻法定最高罰額三千元以下且情節輕微無金額門檻限制
是否留紀錄作成行政紀錄並命簽名作成裁處書
是否屬權利主管機關裁量,當事人不可強求符合要件即應裁罰
再犯影響紀錄留底,再犯免罰機會大降依個案重新審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韓國질서위반행위규제법(德國 OWiG 繼受立法,含輕微違反裁量免除精神,惟無單一對應條號)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33 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德國OWiG § 47(Opportunitätsprinzip,追究違反秩序行為屬機關合義務裁量)
🇫🇷 法國Principe d'opportunité des poursuites administratives(行政追訴便宜原則,無單一對應條文)
🇺🇸 美國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discretion / de minimis non curat lex(行政執法裁量與微量不究原則,非成文單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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