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 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allison374893
8 months ago
我準備吿人
便宜主義,3000元以下可以不處罰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便宜原則
類似刑法社會相當性考量危害性高低
II 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xiii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微犯不舉之便宜主義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