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 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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