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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2.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3. 前二項追繳,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行政處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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