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 前二項追繳,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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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淨額原則(扣除成本)
🔵李惠宗師:公法上不當得利追繳
非裁罰性不利處分
II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III 前二項追繳,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

daisukei1009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14、15條:行政罰
第20條:單純不利處分









karlt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單純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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