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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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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2. 2.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罰法第 46 條規定本法公布後滿一年施行,於民國 95 年 2 月 5 日生效,其修正條文則自公布日當天施行。

Q · 行政罰法什麼時候開始施行?

民國95年2月5日施行,公布後滿一年生效

依行政罰法第 46 條第 1 項,本法自公布後滿一年施行。原始本法於民國 94 年 2 月 5 日公布,因此施行日為 95 年 2 月 5 日,留一年緩衝讓行政機關建立新制、訓練人員。第 2 項(100 年增訂)則規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當天施行,不再適用一年緩衝。判斷案件適用哪一版規則時,要先確認行為時間落在哪一段。

白話解讀

每部法律都需要一個「正式上路日」。這條告訴你行政罰法什麼時候開始有效力。第一項說:公布後一年才施行。為什麼要等一年?因為這部法把分散在上百部法律裡的罰則邏輯統一整合,行政機關和公務員需要時間消化、訓練、調整內部流程。第二項是 100 年增訂的:往後修正的條文,公布當天就生效,不再等一年。這個區別很重要:原始版本給了一年緩衝,是因為要建立全新體系;修正版本當天生效,是因為體系已存在,修正只是微調。對你來說,這條決定了一個關鍵時間點:95 年 2 月 5 日,這天之後的違規行為才完整適用本法所有規定。

法律定性

行政罰法第 46 條為附則性質的施行日期條款,分兩項:第 1 項定明本法自公布後滿一年施行,給予行政機關建立全新罰則體系的緩衝時間;第 2 項定明嗣後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此條確立行政罰法新舊版本適用的時間分界。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行政罰法要公布後一年才施行?

因為本法是總則性質,整合分散在上百部行政法規裡的罰則邏輯,行政機關需要時間訓練公務員、修改內部流程、整理舊案件,故依第 46 條第 1 項給予一年緩衝,於民國 95 年 2 月 5 日施行。

Q2行政罰法修正條文什麼時候生效?

依第 46 條第 2 項,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例如 100 年 11 月 8 日修正公布的條文當天即生效。修正版不再給緩衝期,是因為法律體系已建立,修正只是局部微調。

Q3行政罰法的施行日和公布日一樣嗎?

不一樣。原始本法公布日是民國 94 年 2 月 5 日,施行日是 95 年 2 月 5 日,相差整整一年。引用法律歷史時搞混這兩個日期會讓論述失準。

Q4行政罰法什麼時候施行?

依第 46 條第 1 項,公布後滿一年施行,即民國 95 年 2 月 5 日生效。這是判斷案件適用本法的時間起點。

Q5施行日和公布日有什麼不同?

公布是完成立法程序對外宣告(94/2/5),施行是法律開始生效(95/2/5),原始本法兩者差整整一年。

Q6什麼叫法律的緩衝期?

公布到施行之間的準備期間,供行政機關訓練人員、調整流程、整理舊案,行政罰法第 1 項給了一年。

Q7行政罰法修正條文的施行邏輯和原始本法差在哪?

原始本法公布後一年施行(第 1 項),修正條文公布日當天生效(第 2 項),因為體系已建立無須再緩衝。

Q8怎麼判斷案件適用行政罰法哪一版規則?

先確認違規行為時間,落在 95 年 2 月 5 日之前或之後,再配合第 45 條過渡規定與第 5 條從新從輕判斷。

Q9怎麼查行政罰法某條文的施行日期?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的修正沿革,比對「修正公布日」即可推得修正條文依第 2 項的生效日。

Q10引用行政罰法歷史版本時怎麼寫才精確?

明確區分「94 年 2 月 5 日公布、95 年 2 月 5 日施行」,修正條文則註明公布日當天生效。

Q11怎麼確認某次修正條文何時生效?

依第 46 條第 2 項,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找到該次修正的公布日期即為生效日,無緩衝期。

Q12行政罰法第 46 條 vs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差在哪?

中標法第 13 條是法規施行日的一般規則,行政罰法第 46 條是本法的特別明定,優先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原始本法(第1項)修正條文(第2項)
施行時點公布後滿一年(95/2/5)公布日當天生效
立法考量建立全新體系需緩衝期體系已存在,微調無須緩衝
增訂時間民國 94 年制定民國 100 年增訂

原始本法(第1項)

施行時點
公布後滿一年(95/2/5)
立法考量
建立全新體系需緩衝期
增訂時間
民國 94 年制定

修正條文(第2項)

施行時點
公布日當天生效
立法考量
體系已存在,微調無須緩衝
增訂時間
民國 100 年增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EGOWiG(Einführungsgesetz zum OWiG,規範德國違反秩序法之施行)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2

(0940114 制定)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立法理由基於保障人民權益、健全行政法體系,本法之制定及施行均有其迫切性,施行日期應予縮短,爰修正為公布後一年施行。

(1001108 修正)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未修正,改列為第一項。   二、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宜有明文,爰增訂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40114 制定)

基於保障人民權益、健全行政法體系,本法之制定及施行均有其迫切性,施行日期應予縮短,爰修正為公布後一年施行。

(1001108 修正)

一、原條文未修正,改列為第一項。   二、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宜有明文,爰增訂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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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罰法第 46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罰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罰法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