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21 條(安置所需土地變更之取得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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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安置災區災民所需之土地,合於取代環境影響說明書之環境保育對策,於一定規模以下,經土地使用、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及水利等機關會勘認定安全無虞者,有關土地變更、開發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限制;其環境保育對策、一定規模、安全無虞之認定原則、不受有關法規限制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前項土地為公有或公營事業機構所有者,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得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供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興建房屋安置災民;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無償移轉房屋所有權予災民者,免徵契稅。該無償移轉之房屋,免徵災民之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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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1條規定了辦理安置災區災民所需的土地時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例,如果土地變更、開發事項符合取代環境影響說明書的環境保育對策,並經土地使用、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及水利等機關評估認定為安全無虞,那麼這些土地變更、開發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的限制。至於環境保育對策、安全無虞之認定原則、不適用法規之範圍等事項的辦法,則由內政部與相關機關協商後定之。 此外,該條例還規定,如果土地是公有的或公營事業機構所有的,那麼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可以免費提供土地使用權,供政府或經政府認可的民間組織興建房屋安置災民。並且,政府或經政府認可的民間組織無償將房屋所有權轉讓給災民時,可以免徵契稅。這些無償移轉的房屋也免徵災民的綜合所得稅。
- 區域計畫法法規
- 都市計畫法法規
- 國家公園法法規
- 環境影響評估法法規
- 水土保持法法規
- 所有權名詞
- 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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