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22 條(水利設施之改建或修護及洪氾區內土地使用之管制)
快速跳轉
各級政府執行因颱風致水利設施毀損之改建或修護,得逕行變更其水道治理計畫線、堤防預定線,並設置相關設施,不受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各級政府得依前項設施之範圍,修正公告河川區域,並得就河川區域外洪氾可能所及之範圍,劃定公告洪氾區,限制或禁止洪氾區內土地之使用;其限制或禁止事項、管制程度、拆除或剷除違反限制或禁止事項之設施與其補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 22 條,當各級政府執行因颱風致水利設施毀損之改建或修護時,可以變更其水道治理計畫線、堤防預定線,並設置相關設施,不受水利法第八十二條的限制。 同時,各級政府可以依此條例修正公告河川區域,並劃定公告洪氾區以限制或禁止洪氾區內土地的使用。管制的範圍、程度、拆除或剷除違反限制或禁止事項之設施的補償和其他應遵行事項都由經濟部定義。這意味著政府有權針對受颱風影響的水利設施進行相應的調整和管制,以保護洪氾區的土地和公共安全。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地區的堤防在颱風過後受到損壞,政府可以根據這個條例來修建或修復堤防,即使這可能涉及變更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同時,政府也可以劃定洪氾區域,限制或禁止該區域土地的使用,並制定相應的補償和執行辦法。 資料來源: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水利法、經濟部相關公告及文件
- 第八十二條條文
- 水利法 第 8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