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23 條(重建工程涉及水利法之簡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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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執行災區交通及其他公共工程之重建或輸電線路之重建、興建、保護工程,得於河川區域內施設跨河之便橋、便道,或改建、修復、拆除既有跨、穿越水道、水利設施底部建築物或疏導河道,得簡化水利法規有關河川區域使用之行政程序。 前項簡化程序、審查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會商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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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3條,各級政府在執行災區交通及其他公共工程的重建或輸電線路的重建、興建、保護工程時,可以在河川區域內建造跨河的便橋、便道,或者改建、修復、拆除既有的跨越水道、水利設施底部的建築物或者疏導河道,並且可以簡化水利法有關河川區域使用的行政程序。具體的簡化程序、審查原則和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經濟部會商交通部定之。
- 水利法法規
- 行政程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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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