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23 條(重建工程涉及水利法之簡化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災區交通及其他公共工程之重建或輸電線路之重建、興建、保護工程,得於河川區域內施設跨河之便橋、便道,或改建、修復、拆除既有跨、穿越水道、水利設施底部建築物或疏導河道,得簡化水利法規有關河川區域使用之行政程序。 前項簡化程序、審查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會商交通部定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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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執行災區交通及其他公共工程之重建或輸電線路之重建、興建、保護工程,得於河川區域內施設跨河之便橋、便道,或改建、修復、拆除既有跨、穿越水道、水利設施底部建築物或疏導河道,得簡化水利法規有關河川區域使用之行政程序。 前項簡化程序、審查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會商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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