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24 條(重建工程涉及水土保持法之限制及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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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辦理災後交通搶通、重建、所需水資源、防洪重建工程、水庫營運安全與河川、野溪通洪等之疏濬、清疏及其產生土石之填復、暫置,不受土地管制、森林保護等相關法規及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但其填復及暫置,仍應依水土保持法第八條規定實施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及維護;如涉河川區域,並應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土石暫置地點,於災後有永久置放之必要者,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補辦程序。 前項交通重建之水土保持,仍應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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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4條,各級政府在進行災後交通搶通、重建以及水庫營運安全等工程時,不受土地管制、森林保護等相關法規及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的限制。這表示在進行這些工程時,不需要受到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水土保持計畫的要求限制。然而,填復土石或暫置土石的處理仍然需要依照水土保持法第八條的要求進行必要的水土保持處理和維護,且若涉及河川區域,還需要經過該區域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同意。此外,如果有必要在災後永久置放土石的話,則需要依照相關法規進行補辦程序。 關於此條例的參考資料,例如可以參考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本條例內容、水土保持法第八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及相關法規與條例的相關內容。具體範例可以是根據這些法律規定進行的災後重建工程中,政府在進行土石填復和暫置時,需要依照水土保持法第八條的要求進行必要的水土保持處理和維護,同時需要取得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同意。
- 第十二條條文
- 第八條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五條條文
- 水土保持法 第 8 條條文
- 水土保持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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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