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25 條(涉及重建工程之法規限制及排除)
快速跳轉
因颱風受損須進行輸電線路或自來水管線之興建、架設及交通重建,得依既有或規劃路線先行使用土地及進行重建工程;其因塔基、管線、路基流失或短期無法復建完成者,得移位重建,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五十條及電業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之限制;其工程用地之取得,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及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 辦理前項重建工程,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及監督。 若需用土地機關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公、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時,得先行徵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後,再依土地徵收條例、土地法及國有財產法規定補辦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5條,當進行重建工程需要興建、架設或交通重建輸電線路或自來水管線時,可以先行使用土地進行工程,並不受國有財產法和電業法的限制。如果因為塔基、管線、路基流失或無法立即完成重建,可以進行移位重建,同樣不受相關法規的限制。此外,取得工程用地也不受都市計畫法和土地法的限制。 當辦理前述的重建工程時,根據水土保持法的規定,通常需要先擬定水土保持計畫。但是根據本條例,可以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和監督。 另外,如果機關因為緊急情況而需要使用土地,且延遲使用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危害,則可以先徵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然後再依據土地徵收條例、土地法和國有財產法的規定辦理程序。 參考資料: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5條
- 第五十條條文
- 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條文
- 第五十二條條文
- 第二十五條條文
- 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土地徵收條例法規
- 土地法法規
- 國有財產法法規
- 土地法 第 25 條條文
- 都市計畫法 第 52 條條文
- 國有財產法 第 50 條條文
- 電業法 第 50 條條文
- 電業法 第 51 條條文
- 水土保持法 第 12 條條文
- 水土保持法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