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26 條(災後廢棄物清理及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改善期限免罰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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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因颱風辦理或經其核准辦理之災害防救緊急性與重建工程、計畫或處理災害之土石、河川淤泥所需之緊急清理方法、設施及處所,不受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限制。 因颱風致現有廢棄物貯存、回收、清除、處理設施能量不足,而有污染環境或影響人體健康之虞時,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得免會同其他中央執行機關、有關機關及報請行政院核准之程序,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八條規定指定廢棄物緊急清理方法、設施及處所,或允許在不增加該處所設備及原核准容量之情形下,增加其月處理量。 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因颱風所造成損害致影響正常運作,未能符合環境保護法規者,得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並提出改善計畫,申請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定改善期限,改善期限最長不得逾六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改善期間免予處罰。 前項改善期間,免依環境保護法規規定辦理檢測申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指定公告之事業,因颱風所造成損害致停業、歇業者,免依該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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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6條,以下對其進行逐條釋義: 1. 各級政府因颱風辦理或經其核准辦理之災害防救緊急性與重建工程、計畫或處理災害之土石、河川淤泥所需之緊急清理方法、設施及處所,不受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限制。 根據此條,當政府因應颱風進行災害防救緊急性與重建工程、計畫或處理土石、河川淤泥時,不需要受到環境影響評估法的限制。這表示政府可以在緊急情況下進行必要的清理活動,而不需要像平常情況下一樣進行評估。 範例參考:政府在颱風災後緊急清理河川淤泥,為了快速恢復河道的容量,可以忽略環境影響評估法的相關規定,直接進行清理工作。 2. 因颱風致現有廢棄物貯存、回收、清除、處理設施能量不足,而有污染環境或影響人體健康之虞時,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得免會同其他中央執行機關、有關機關及報請行政院核准之程序,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八條規定指定廢棄物緊急清理方法、設施及處所,或允許在不增加該處所設備及原核准容量之情形下,增加其月處理量。 根據此條,當颱風導致現有的廢棄物處理設施能量不足,並且有污染環境或影響人體健康之虞時,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可以不需要經過其他中央執行機關、有關機關以及報請行政院核准之程序,直接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八條的規定指定廢棄物緊急清理方法、設施及處所,或者在不增加原始核准容量的情況下,增加月處理量。 範例參考:當颱風造成廢棄物處理設施能量不足且有污染環境之虞時,環保主管機關可以直接指定其他設施進行緊急廢棄物清理,或者允許現有設施增加處理能力以因應緊急情況。 3. 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因颱風所造成損害致影響正常運作,未能符合環境保護法規者,得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並提出改善計畫,申請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定改善期限,改善期限最長不得逾六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改善期間免予處罰。 根據此條,當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因颱風損壞而無法達到環境保護法規定的要求時,可以在本條例施行後的三個月內,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並提出改善計畫,申請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定改善期限。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有必要,可以申請延長,但延長只能申請一次。在改善期間免予處罰。 範例參考:當颱風造成環境保護設施受損,無法達到法規要求時,可以提交證明文件並提出改善計畫,申請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定一定期限進行修復,並在改善期間內暫不受到處罰。 4. 前項改善期間,免依環境保護法規規定辦理檢測申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指定公告之事業,因颱風所造成損害致停業、歇業者,免依該條規定辦理。 根據此條,當改善期間內,不需要按照環境保護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測和申報。同樣地,根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受颱風損壞導致停業或歇業的指定公告事業也不需要按照該條規定進行處理。 範例參考:在改善期間內,不需要按照環境保護法規規定的檢測和申報程序進行操作,並且因受颱風損壞而停業或歇業的指定公告事業也不需要進行相應的處理程序。 根據我搜尋到的相關資料,上述法條的解釋是基於莫拉克颱風後的重建特別條例,旨在緩解災後環境整治的相關制約,以便政府能夠快速且靈活地進行災後復原工作。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確保對於社會與環境的保護,同時保證重建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 核名詞
- 環境影響評估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第九條條文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9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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