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4 條(各級政府重建推動委員會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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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災後重建工作,由行政院設置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負責重建事項之協調、審核、決策、推動及監督。委員會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之,委員三十三人至三十七人,由召集人就行政院政務委員、相關機關及災區縣(市)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派(聘)兼之。其中災民及原住民代表,合計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地方政府重建推動委員會之組織,由各級地方政府定之。 本條例中央執行機關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 各執行機關執行本條例、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事項,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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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 4 條,該法條主要規定了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的設置及職責。根據該條的規定,行政院負責設置該委員會,並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擔任召集人和副召集人,委員人數為三十三至三十七人。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協調、審核、決策、推動和監督重建事項。委員的組成包括行政院政務委員、相關機關、災區縣市首長、專家學者和民間團體代表。該法條亦要求委員會中應有災民和原住民代表,其人數合計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地方政府的重建推動委員會組織則由各級地方政府自行確定。該條例還明確了中央執行機關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執行機關則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此外,各執行機關執行本條例、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事項,可以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來處理。 參考資料: 1.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最新修訂日期:2013年8月29日) 2. 災害防救法(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3月31日)
- 核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災害防救法法規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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