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5 條(重建計劃內容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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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提出災後重建計畫。重建計畫內容應包含家園重建、設施重建、產業重建、生活重建、文化重建,並應遵循國土保育與復育原則辦理。 相關重建計畫之預算,行政院應覈實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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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5條,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在該條例生效後提出災後重建計畫,而重建計畫的內容應包含家園重建、設施重建、產業重建、生活重建和文化重建,且必須遵循國土保育與復育的原則進行。此外,相關重建計畫所需的預算應由行政院做出實際編列。 例如,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提出一個災後重建計畫,其中包括重建受災家園、修復受損設施、振興受影響產業、恢復受創生活和保護受傷文化。在進行這些重建計畫時,必須遵循國土保育與復育的原則,確保重建過程對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產生正面影響。此外,為了實現這些計畫,行政院應該在預算中給予足夠的資金支援。 參考資料: -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 行政院相關法令及條例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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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