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6 條(經費來源辦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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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為辦理本條例及災害防救法規定事項所需經費來源,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機關應於總預算範圍內,本移緩濟急原則優先調整支應災民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工作等各項支出,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二、在新臺幣一千二百億元限額內,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三、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未完成計畫部分所需經費,應循年度總預算辦理。 依前項第二款所編製特別預算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與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補助地方事項及經費負擔規定之限制,亦不受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代行處理程序及經費負擔規定之限制。 地方執行機關辦理本條例及災害防救法規定事項所需經費,中央政府得覈實給予補助。中央執行機關並得同意受補助之地方政府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 為因應各項救災及重建工作之緊急需要,中央執行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第一項第二款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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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了中央政府為辦理該條例及災害防救法規定事項所需的經費來源辦理原則,包括以下幾點: 一、各機關應在總預算範圍內,優先調整支應災民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工作等各項支出,並不受預算法第62條及第63條的限制。 二、在新臺幣1,200億元的限額內,可以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所需經費,並可以舉借債務的方式來融資,且不受公共債務法關於每年度舉債額度的限制。 三、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未完成計畫部分所需經費,應依年度總預算辦理。 此外,依據第二款所編製的特別預算不受預算法第23條和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0條、第37條有關補助地方事項及經費負擔的限制,也不受地方制度法第76條代行處理程序及經費負擔的限制。 對於地方執行機關辦理本條例及災害防救法規定事項所需的經費,中央政府可以給予實際補助。中央執行機關也可以同意代收代付方式來執行地方政府的補助款。 最後,在應對各項救災及重建工作的緊急需要下,中央執行機關可以在第一項第二款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之前,先行支付部分款項。 資料來源: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6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19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1條
- 災害防救法法規
- 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
- 第四條第五項條文
- 第二十三條條文
- 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條文
- 第七十六條條文
- 地方制度法 第 76 條條文
-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30 條條文
-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37 條條文
- 公共債務法 第 4 條條文
- 預算法 第 23 條條文
- 預算法 第 62 條條文
- 預算法 第 6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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