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7 條(利息補貼之範圍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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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居民自用住宅經政府認定因颱風毀損致不堪使用,由原貸款金融機構承受該房屋或土地者,內政部得於原貸款剩餘年限,就承受原貸款餘額,最高以年利率百分之二予以利息補貼。但土地未滅失者,由政府負擔其貸款餘額,並取得其抵押權。 前項利息補貼之範圍、方式、程序、自用住宅不堪使用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金融機構承受、處置第一項房屋或土地,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及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規定之限制。 金融機構對受災居民於災害前已辦理之各項借款及信用卡,其本金及應繳款項之償還期限得予展延,展延期間之利息,應免予計收,並由政府予以補貼。其補貼範圍、展延期間、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前項本金償還期限展延致其放款期限超過三十年者,不受銀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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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7條,如果災區居民的自用住宅因颱風毀損而無法使用,原貸款金融機構將承受該房屋或土地時,內政部可以在原貸款剩餘年限內,對於承受的原貸款餘額提供最高年利率2%的利息補貼。然而,如果土地未滅失,政府應該承擔該貸款餘額並取得其抵押權。 至於利息補貼的範圍、方式、程序、自用住宅不堪使用的認定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內政部與相關機關進行會商後定之。 同時,金融機構在承受和處置上述房屋或土地時,不受銀行法和保險法的限制。 金融機構對於受災居民在災害發生之前已辦理的各項借款和信用卡,在本金和應繳款項的償還期限可以延長,並且展延期間的利息應免予計收,並由政府進行補貼。至於補貼的範圍、展延期間、作業程序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相關機關進行會商後定之。 如果上述本金償還期限的展延導致放款期限超過30年,則不受銀行法的限制。
- 承受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條文
-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條文
- 第三十八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38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75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76 條條文
- 保險法 第 14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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