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 59-1 條
當事人對於職務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自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職務法庭第二審。但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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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官法第59條之1規定,不服職務法庭第一審終局判決者,得自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不變期間內上訴第二審;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的上訴亦有效。
Q · 法官被職務法庭判懲戒,還能上訴嗎?
依法官法第59條之1,當事人不服職務法庭第一審終局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職務法庭第二審。「不變期間」指這20日不能延長、不能展期,逾期判決即確定。但書另設彈性:判決宣示或公告後、正式送達前提起的上訴,同樣有效力,當事人不必枯等送達就能阻斷判決確定。
白話解讀
民國108年以前,法官懲戒案件只有一審就結案,被付懲戒的法官沒有上訴的機會。這條的誕生改變了這件事。從此職務法庭分為第一審和第二審,第一審判決出來如果你不服,從判決送達那天算起,有20天的不變期間可以上訴。「不變期間」是法律術語,意思是這20天不能延長、不能展期,過了就是過了。比較特別的是後半段:如果判決已經宣示或公告,但還沒送達給你,你急著上訴也行,這個上訴有效。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法官懲戒判決一出來就會影響當事人的職涯,越早能阻斷確定、進入二審越好。對被付懲戒的法官來說,這條是救命繩;對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這種發動懲戒的一方來說,這條也是逆轉機會。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59條之1是職務法庭懲戒案件的二審救濟入口條款,規定當事人不服第一審終局判決時的上訴期間為「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並承認判決宣示或公告後、正式送達前所提上訴的效力,是民國108年職務法庭由一審改為一級二審制後配套增訂的核心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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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被職務法庭判懲戒,還能上訴嗎?▾
可以。依法官法第59條之1,當事人不服職務法庭第一審終局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第二審。民國108年職務法庭改一級二審制後才有此二審救濟入口。
Q2職務法庭上訴期間多久?什麼是不變期間?▾
上訴期間為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且為「不變期間」,意指法律明定不能延長、不能展期,逾期即生失權效果,第一審判決確定。
Q3判決還沒送達可以先上訴嗎?▾
可以。依本條但書,判決宣示或公告後、正式送達前所提起的上訴亦有效力,當事人不必等待送達即可阻斷判決確定。
Q4法官法第59條之1是什麼?▾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第一審判決後的二審上訴期間規定,限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內上訴,是108年一級二審改制的二審入口。
Q5什麼是不變期間?▾
法律明定不能延長、不能展期的法定期間,逾期即生失權效果,第一審判決確定,與一般可伸縮的期間不同。
Q6職務法庭是什麼?▾
設於懲戒法院、審理法官懲戒及職務案件的專業法庭,108年起分第一審與第二審兩級。
Q7終局判決指什麼?▾
就該審級訴訟標的為終結性裁判的判決,是本條得提起上訴的對象。
Q8不服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怎麼上訴?▾
確認送達日 → 算準20日末日 → 依違背法令備理由 → 依第59條之4撰上訴狀 → 向原職務法庭遞交。
Q920日上訴期間怎麼算?▾
自判決送達次日起算20日,逢例假日末日順延;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亦得提前上訴。
Q10上訴狀要寫什麼?▾
依第59條之4載明當事人、原判決、上訴聲明與違背法令的具體理由,向原第一審職務法庭提出。
Q11怎麼證明原判決違背法令?▾
依第59條之3指出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具當然違背法令各款情形,並具體對應原判決理由。
Q12改制前 vs 改制後 法官懲戒救濟差在哪?▾
改制前一審終結即確定、無上訴;改制後一級二審,本條給20日不變期間的二審救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民國108年改制前 | 民國108年改制後(本條) |
|---|---|---|
| 審級制度 | 職務法庭僅第一審,一審終結 | 一級二審制,得上訴第二審 |
| 上訴救濟 | 無上訴機會,判決即確定 | 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內得上訴 |
| 提前上訴 | 無相關設計 | 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上訴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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