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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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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官法第59條之2規定,對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上訴,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單純爭執事實認定,第二審屬法律審。

Q · 不服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嗎?

可以,但只能主張判決違背法令

依法官法第59條之2,不服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可以上訴,但唯一合法理由是「判決違背法令」,也就是第一審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單純主張事實認定錯誤、證人不該採信,不構成上訴理由。職務法庭第二審被定位為法律審,事實爭議必須在第一審打完。違背法令的具體類型,見同法第59條之3的列舉。

白話解讀

如果你以為法官懲戒的第二審可以重新打事實爭議,這條告訴你不行。職務法庭第二審被設計成「法律審」:你只能主張第一審判決違反法律或適用法令錯誤,不能再吵「我那個證人應該被相信」「那個事實第一審認定錯了」。這代表什麼?被付懲戒法官在第一審就必須把事實面打到最好,因為事實認定一旦在第一審結束,二審基本上不會推翻。這條看似限制當事人,其實在設計上是雙刃劍:對司法資源是節省(不必兩次重新審理事實),對當事人是壓力(第一審就是事實審的最後一站)。法律審的核心邏輯就是:上一審如果是法律適用錯了,二審來修正;如果只是事實認定不同調,二審無權干預。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59條之2為職務法庭第二審的上訴理由限制規定,明定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僅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將第二審定位為法律審。其效果是事實爭點在第一審終結,第二審僅審查法律適用是否正確,與民事訴訟第三審、行政訴訟上訴審採取相同的審級分工邏輯。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不服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嗎?

可以,但依法官法第59條之2,唯一合法上訴理由是判決違背法令。單純不服事實認定、主張證人不該採信,不構成上訴理由,會被以不合法駁回。實務上的關鍵在於:事實爭點要在第一審就打到最好,二審只審查法律適用。

Q2什麼情況算「違背法令」?

違背法令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法官法第59條之3進一步列舉「當然違背法令」的情形,例如職務法庭組織不合法、依法應迴避的法官參與審判、判決理由矛盾等。準備上訴時應逐項對照這份清單檢視第一審判決。

Q3職務法庭二審和民事訴訟二審一樣可以重打事實嗎?

不一樣。民事訴訟第二審通常仍有事實審空間,但職務法庭第二審是純粹的法律審,不重新認定事實。如果用「重打整個案子」的心態寫上訴狀,幾乎注定被駁回。其結構與民事訴訟第三審、行政訴訟上訴審相同。

Q4法官法第59條之2是什麼?

規定職務法庭第二審上訴僅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把二審定位為法律審,是法官懲戒案件二審程序的入口管制。

Q5什麼是違背法令?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具體與當然違背法令的八種情形由第59條之3列舉,例如組織不合法、應迴避法官參與審判。

Q6職務法庭第二審是法律審還是事實審?

純粹法律審。只審查第一審判決法律適用是否正確,不重新認定事實,與民訴第三審、行政訴訟上訴審結構相同。

Q7法律審和事實審差在哪?

事實審可重新調查證據、認定事實;法律審只看法律適用對不對。職務法庭二審是法律審,事實要在第一審打完。

Q8不服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怎麼上訴?

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內,向原職務法庭提出上訴狀,理由須具體指出判決如何違背法令,逾期喪失上訴權。

Q9上訴理由要怎麼寫才符合違背法令?

對照第59條之3列舉的當然違背法令八款,找出最可能成立者集中主張,具體寫出判決違反哪條法令、如何違反。

Q10職務法庭上訴期間有多久?

依第59條之1,判決送達後20日的不變期間內提起,屬法定不變期間,原則上不得延長。

Q11怎麼判斷第一審判決有沒有違背法令?

逐句比對判決理由與適用法令,檢查採證是否違反經驗法則達違法程度、有無第59條之3的當然違背法令情形。

Q12職務法庭二審 vs 民事訴訟第三審差在哪?

兩者都是法律審、都限違背法令上訴,結構相同;差別在職務法庭專審法官懲戒,且是一級二審的終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aw_review_2ndcivil_3rd_instancecivil_2nd_instance
審查範圍僅法律適用(法律審)僅法律適用(法律審)事實+法律(事實審)
可否爭執事實不可不可
上訴理由違背法令(法官法59-2)違背法令(民訴467)不服即可

law_review_2nd

審查範圍
僅法律適用(法律審)
可否爭執事實
不可
上訴理由
違背法令(法官法59-2)

civil_3rd_instance

審查範圍
僅法律適用(法律審)
可否爭執事實
不可
上訴理由
違背法令(民訴467)

civil_2nd_instance

審查範圍
事實+法律(事實審)
可否爭執事實
上訴理由
不服即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312条・第318条(上告・上告受理は憲法違反・法令違反に限定)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23조(상고는 판결에 영향을 미친 법령위반을 이유로 하는 때에 한함)
德國ZPO § 545(Revision kann nur auf die Verletzung des Rechts gestützt werden)
法國Pourvoi en cassation(la Cour de cassation ne contrôle que le droit, non l'appréciation des faits)
美國Appellate review limited to questions of law(de novo review for law; clearly-erroneous deference to fact-finding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80628 增訂)

對於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上訴浮濫、浪費司法資源,原則上對於職務法庭判決之上訴應為法律審,以審查適用法令是否妥適為限,爰規定非以職務法庭之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對之提起上訴,以示限制。

  • 職務法庭名詞
  • 上訴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108062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上訴浮濫、浪費司法資源,原則上對於職務法庭判決之上訴應為法律審,以審查適用法令是否妥適為限,爰規定非以職務法庭之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對之提起上訴,以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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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法第 59-2 條規定:「對於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法第 5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官法第 59-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