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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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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留職停薪進修人員應於進修期滿後,立即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期滿前已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亦同。
  2. 2.前項繼續服務之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3. 3.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應由服務機關依相關規定議處。但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29條的規定: 1. 留職停薪進修的法官在進修期滿後應立即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履行職務。若有情有可原無法完成進修的情況,也同樣适用這條規定。 例如,如果一位法官在留職停薪期間進修,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完成進修,他仍然需要在期滿後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履行職務。 2. 法官在進修期間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的期間,與留職停薪的期間相同。 例如,一位法官在留職停薪期間接受為期一年的進修,那麼他返回原服務機關後也需要再繼續履行一年的職務。 3. 若違反前兩項規定,服務機關應根據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議處。但如果是由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造成違反,這條規定不適用。 例如,如果一位法官無法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是因為發生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況,那麼他不會違反這條規定,服務機關也不會對其進行議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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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29 條規定:「留職停薪進修人員應於進修期滿後,立即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期滿前已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