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28條的規定,各機關在受理進修考察申請後,應審查申請人的資格條件和辦案情形,並綜合考慮其對機關整體人力配置、審判業務需要以及個案審結進度等方面的影響程度,並擬具意見,報送司法院。司法院在考慮以下情況後,可以准許或駁回申請:一、申請人進修項目與司法業務的關聯性;二、服務機關首長的意見;三、申請人在服務機關的整體人力配置和審判業務需求情況;四、選送進修或考察、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或留職停薪進修期滿後的繼續服務期間是否已屆滿;五、對個案審結進度的影響程度。參考資料: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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