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27條的規定,實任法官可以檢附入學許可的文件來向服務機關申請留職停薪進修。進修期間除非司法院另予准許,一般限制期間為三年。至於候補法官或試署法官的留職停薪進修,則要依照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1.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07年11月20日) -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27條:實任法官得檢附入學許可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留職停薪進修。 - 參考範例:實任法官申請留職停薪進修時,需要提供相關的入學許可證明文件,例如大學、研究所錄取通知書等。 2.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4月1日) - 根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候補法官或試署法官的留職停薪進修事宜應參照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參考範例:根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9條,候補法官或試署法官的進修計畫需要經過相關機關的審核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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