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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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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同法施行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31條規定,該辦法未涵蓋的事項,應根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同法施行細則以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這表示在需要釐清辦法適用之範圍或內容時,應參考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相關法規來解釋或補充。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名法官欲申請參加國際研討會,但在該辦法中並未明確規定是否包含國際研討會的參加申請程序、資格審核等事項。此時,該法官可以參考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來確定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處理及相關的規定。 參考資料: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97年修正)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97年修正)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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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31 條規定:「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同法施行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