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同法施行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31條規定,該辦法未涵蓋的事項,應根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同法施行細則以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這表示在需要釐清辦法適用之範圍或內容時,應參考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相關法規來解釋或補充。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名法官欲申請參加國際研討會,但在該辦法中並未明確規定是否包含國際研討會的參加申請程序、資格審核等事項。此時,該法官可以參考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來確定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處理及相關的規定。 參考資料: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97年修正)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97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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