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32 條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生效。 2. 修正條文除了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修正發布的第六條和第二十一條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生效外,其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生效。 備註:對於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32 條的具體內容與相關案例,上述提供的資料中並未提及,因此無法給出更進一步的解釋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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