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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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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所找到的相關法律規定為「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該法條第1條根據法官法第9條第10項及第11項訂定。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是指在司法院內,對於候補試署法官的工作和服務成績進行評估考核的具體規定。根據這個法條,評估考核的標準和程序必須符合法官法的相關規定,並且需要由司法院根據法官法的規定來制定相關的執行細則和規程。 然而,由於缺乏具體的法律條文內容,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和舉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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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