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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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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具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經遴選者,為候補法官,候補期間五年;候補期滿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試署期間一年。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為法官者,亦同。
  2. 2.具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八款資格經遴選者,為試署法官,試署期間二年。但曾任法官、檢察官並任公務人員合計十年以上或執行律師業務十年以上者,試署期間一年。
  3. 3.具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七款資格經遴選者,為實任法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2條的規定,具備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經遴選的人被稱為候補法官,候補期間為五年;候補期滿且通過審查者,將被提升為試署法官,試署期間則為一年。如果通過法官、檢察官考試直接被分發並任命為法官的人也適用相同規定。 具備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八款資格經遴選的人稱為試署法官,試署期間為二年。但如果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以及其他公務人員合計十年以上,或是從事律師業務十年以上的人,試署期間則為一年。 具備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七款資格經遴選的人將被視為實任法官。 參考資料: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20031)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八款條文
  • 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七款條文
  • 法官法5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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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2 條規定:「具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經遴選者,為候補法官,候補期間五年;候補期滿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