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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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具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經遴選者,為候補法官,候補期間五年;候補期滿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試署期間一年。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為法官者,亦同。
- 2.具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八款資格經遴選者,為試署法官,試署期間二年。但曾任法官、檢察官並任公務人員合計十年以上或執行律師業務十年以上者,試署期間一年。
- 3.具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七款資格經遴選者,為實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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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2條的規定,具備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經遴選的人被稱為候補法官,候補期間為五年;候補期滿且通過審查者,將被提升為試署法官,試署期間則為一年。如果通過法官、檢察官考試直接被分發並任命為法官的人也適用相同規定。 具備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八款資格經遴選的人稱為試署法官,試署期間為二年。但如果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以及其他公務人員合計十年以上,或是從事律師業務十年以上的人,試署期間則為一年。 具備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七款資格經遴選的人將被視為實任法官。 參考資料: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20031)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八款條文
- 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七款條文
- 法官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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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