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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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成績經人審會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實授,並於下列時間生效: 一、候補、試署期滿以前報送者,自候補、試署期滿翌日起生效。 二、候補、試署期滿後始報送者,自報送日起生效。但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候補、試署期滿翌日起二個月內報送者,溯及自候補、試署期滿翌日起生效。 三、前二款報送,未於第十條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報請司法院審查者,自報請審查日起生效。但報請審查日在候補、試署期滿日以前者,自候補、試署期滿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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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18條,服務成績經人審會審查及格後,該考試人員會被試署或實授,並於不同的時間點生效。 第一項規定,對於在候補期或試署期滿之前報送生效的人員,其生效日期為候補期或試署期滿翌日起算。 第二項規定,對於候補期或試署期滿後方報送的人員,其生效日期為報送日起算。然而,根據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在候補期或試署期滿翌日起計算的兩個月內報送的人員,其生效日期可以追溯到候補期或試署期滿翌日起。 第三項規定,對於前兩項情形的報送,如果未在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的期限內報請司法院審查,則生效日期為報請審查日起算。然而,如果報請審查日在候補期或試署期滿日之前,則生效日期可以追溯到候補期或試署期滿翌日起。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對於考試人員的試署或實授結果能及時生效。例如,對於在候補期或試署期滿之前報送的人員,他們的試署或實授結果將在候補期或試署期滿後的第二天生效。而對於報送日在候補期或試署期滿日之後的人員,他們的生效日期將在報送日起算。
- 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第十條第三項條文
-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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