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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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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2. 2.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至第三條,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21條可以得知以下兩點: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這表示該辦法的實施日期是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開始生效的。 2. 本辦法修正條文的施行日:除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的部分在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開始生效外,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正的第一條至第三條則在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開始生效,其他未提及的修正條文則是從發布日生效。 參考資料: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21條,[法務部全球資訊網](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30065)。

  • 第一條至第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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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21 條規定:「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