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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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第20条的规定,本法施行时,尚未取得实任法官资格的候补、试署法官,仍依照廢止前候补试署法官办理事务及服务成绩考查办法的规定办理服务成绩考核。但書類審查標準及程序,仍依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及前條第二項规定办理。 根據行政院公報修正《政府機關評鑑管理辦法》一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在行政院核定之組織評鑑指引基本要點、說明及評鑑標準公告前,以往評鑑結果及紀錄之保存及傳承事宜,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参考资料:行政院公報修正《政府機關評鑑管理辦法》一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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