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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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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時,尚未取得實任法官資格之候補、試署法官,仍依廢止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辦理服務成績考。但書類審查標準及程序,仍依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第20条的规定,本法施行时,尚未取得实任法官资格的候补、试署法官,仍依照廢止前候补试署法官办理事务及服务成绩考查办法的规定办理服务成绩考核。但書類審查標準及程序,仍依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及前條第二項规定办理。 根據行政院公報修正《政府機關評鑑管理辦法》一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在行政院核定之組織評鑑指引基本要點、說明及評鑑標準公告前,以往評鑑結果及紀錄之保存及傳承事宜,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参考资料:行政院公報修正《政府機關評鑑管理辦法》一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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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20 條規定:「本辦法施行時,尚未取得實任法官資格之候補、試署法官,仍依廢止前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