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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依第八條規定應申報之財產,經本會調查認定有故意重大過失隱匿、遺漏或對於重要事項為不實說明者,該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並依第六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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