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依第八條規定應申報之財產,經本會調查認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隱匿、遺漏或對於重要事項為不實說明者,該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並依第六條規定處理。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1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