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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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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依第八條規定應申報之財產,經本會調查認定有故意重大過失隱匿、遺漏或對於重要事項為不實說明者,該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並依第六條規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對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申報情形,如果經調查發現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隱匿、遺漏或對重要事項提供不實說明,則該財產將被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依照第6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相關參考資料: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如果政黨或其附隨組織故意或重大過失地隱匿、遺漏或對重要事項提供不實說明,其財產將被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並依照條例第6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這意味著該財產可能會被追討或處理,以確保合法取得財產的原則得以維護。此條例的制定旨在確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來源合法且符合民主法治原則,並保證公共利益不受損害。

立法沿革 1

(1050725 制定)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依第八條規定應申報之財產,經本會調查認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隱匿、遺漏或對於重要事項為不實說明者,該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並依第六條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本法第八條明定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應申報財產之義務,該項義務之履行自當據實為之,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隱匿、遺漏或對於重要事項為不實說明者,應賦予其不利益之法律效果,爰擬制該等財產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並依第六條規定處理,以確保本條例之落實。上開所稱重要事項,指該事項足以影響本會對於該財產是否不當取得之判斷而言。

(1050725 制定)

本法第八條明定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應申報財產之義務,該項義務之履行自當據實為之,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隱匿、遺漏或對於重要事項為不實說明者,應賦予其不利益之法律效果,爰擬制該等財產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並依第六條規定處理,以確保本條例之落實。上開所稱重要事項,指該事項足以影響本會對於該財產是否不當取得之判斷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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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10 條規定:「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依第八條規定應申報之財產,經本會調查認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隱匿、遺漏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