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所了解的法律相關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6條明確規定了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在就業、家庭移民等方面的權益。 根据该法第26条的规定,外国专业人才、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和外国高级专业人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适用第15条至第19条的相关规定: 1. 其成年子女的工作许可证; 2.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及因身心障碍无法自理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永久居留权; 3. 直系尊亲属探亲停留签证。 具体来说,外国专业人才、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和外国高级专业人才在涉及其子女工作许可、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及因身心障碍无法自理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永久居留权、直系尊亲属探亲停留签证等方面,可适用与该条款相关的规定。 作为一个法律系教授,我会同学生一起研究和参考相关法规和最新法律解释进行细致详尽的解读,并提供更加具体的案例作为参考依据。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其成年子女之工作許可、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之永久居留、直系尊親屬探親停留簽證,準用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之依親親屬權益,提高優秀人才根留臺灣誘因,爰增訂本條,鬆綁渠等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其依親親屬及尊親屬準用本法相關規定。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聘僱擔任我國公立學校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與研究人員,及政府機關與其所屬學術研究機關(構)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研究人員,其退休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且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得擇一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準用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者,依該條例規定辦理。 已依前項規定準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且支領月退休金而經內政部移民署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者,喪失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但因回復我國國籍、取得我國國籍或兼具我國國籍而遭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查第一項所定各該外國專業人才退休事項準用之「公立學校教師之退休規定」原係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又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之公立學校教職員,其退撫制度係適用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規定,不再適用退撫條例,爰分別定明準用情形,又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外國籍教師及研究人員已得擇領月退休金,尚無須透過本法鬆綁,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僅依退撫條例規定辦理退休之外國籍教師及研究人員須經許可永久居留,始得擇領月退休金,以資明確。又為統一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三、至各外國專業人才依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四款第一目受聘僱於我國各級已立案之私立學校,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其退休事項準用該條例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之依親親屬權益,提高優秀人才根留臺灣誘因,爰增訂本條,鬆綁渠等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其依親親屬及尊親屬準用本法相關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查第一項所定各該外國專業人才退休事項準用之「公立學校教師之退休規定」原係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又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之公立學校教職員,其退撫制度係適用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規定,不再適用退撫條例,爰分別定明準用情形,又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外國籍教師及研究人員已得擇領月退休金,尚無須透過本法鬆綁,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僅依退撫條例規定辦理退休之外國籍教師及研究人員須經許可永久居留,始得擇領月退休金,以資明確。又為統一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三、至各外國專業人才依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四款第一目受聘僱於我國各級已立案之私立學校,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其退休事項準用該條例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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