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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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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專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聘僱擔任我國科學園區之公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其退休、資遣撫卹及離職退費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師規定。
  2. 2.依前項規定準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且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得擇一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其選擇支領月退休金而經內政部移民署撤銷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者,喪失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但因回我國國籍、取得我國國籍或兼具我國國籍而遭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內容,並未提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27 條的細節,因此無法針對此條進行逐條釋義。

立法沿革 2

(1100618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140829 全文修正)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聘僱擔任我國科學園區之公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其退休、資遣、撫卹及離職退費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師規定。   依前項規定準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且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得擇一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其選擇支領月退休金而經內政部移民署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者,喪失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但因回復我國國籍、取得我國國籍或兼具我國國籍而遭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目前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立之公立實驗中小學雙語部,非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聘任編制內之專任外國教師,爰其並無退撫條例及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等規定之適用,不利長期留用。是為吸引該等優秀人才於我國長期從事工作,爰於第一項明定各該外國專業人才受聘僱擔任我國科學園區之公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其退休、資遣、撫卹及離職退費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師規定。   三、又查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之公立學校教職員,其退撫制度係適用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復依該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上開人員不包括曾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曾擔任軍公教人員等依退撫條例規定得併計年資者,是類人員仍應適用退撫條例規定,且外國籍者之退休給付以支領一次退休金為限。茲以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第七十二條已規定,外國籍教師得擇領月退休金,爰無須於本法另行規定;至準用退撫條例規定者,基於落實國家延攬外國優秀人才政策,且考量取得永久居留之公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外國教師,係以在我國永久居住發展為目的,爰參照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公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編制內專任外國教師依第一項規定準用退撫條例退休且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得選擇支領月退休金,惟如嗣後經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時,喪失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四、至於本條修正施行前已受聘僱擔任第一項之教師,除具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之軍公教人員年資(含已結清)係準用退撫條例規定外,其餘情形準用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之規定,併予敘明。

  • 名詞
  • 資遣名詞
  • 撫卹名詞
  • 準用名詞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法規
  • 退休金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名詞
(1100618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1408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目前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立之公立實驗中小學雙語部,非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聘任編制內之專任外國教師,爰其並無退撫條例及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等規定之適用,不利長期留用。是為吸引該等優秀人才於我國長期從事工作,爰於第一項明定各該外國專業人才受聘僱擔任我國科學園區之公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其退休、資遣、撫卹及離職退費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師規定。   三、又查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之公立學校教職員,其退撫制度係適用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復依該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上開人員不包括曾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曾擔任軍公教人員等依退撫條例規定得併計年資者,是類人員仍應適用退撫條例規定,且外國籍者之退休給付以支領一次退休金為限。茲以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第七十二條已規定,外國籍教師得擇領月退休金,爰無須於本法另行規定;至準用退撫條例規定者,基於落實國家延攬外國優秀人才政策,且考量取得永久居留之公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外國教師,係以在我國永久居住發展為目的,爰參照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公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編制內專任外國教師依第一項規定準用退撫條例退休且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得選擇支領月退休金,惟如嗣後經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時,喪失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四、至於本條修正施行前已受聘僱擔任第一項之教師,除具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之軍公教人員年資(含已結清)係準用退撫條例規定外,其餘情形準用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之規定,併予敘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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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27 條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聘僱擔任我國科學園區之公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