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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16 條
被聲請迴避之大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應經憲法法庭裁定,始得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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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16條,若被聲請迴避的大法官,被認為有合理理由時,必須經過憲法法庭的裁定才能夠迴避。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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