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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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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憲法法庭認有必要時,得限期命聲請人相對人就他造之主張提出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書。
  2. 2.聲請人於收受答辯書後,認有補充主張必要,得於七日內提出補充聲請書於憲法法庭;相對人於收受補充聲請書後,認有補充答辯必要,得於七日內提出補充答辯書於憲法法庭。補充書狀之提出,除另依憲法法庭所命提出者外,各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18 條,憲法法庭在認為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要求聲請人和相對人在一定期限內就他們的主張提出補充聲請書和補充答辯書。 根據該規則第 18 條第 2 款,聲請人在收到答辯書後,如果認為有必要補充主張,可以在七日內向憲法法庭提出補充聲請書。相對人在收到補充聲請書後,如果認為有必要補充答辯,可以在七日內向憲法法庭提出補充答辯書。每一方在整個審理過程中,只能以一次補充書狀的形式提出補充主張或答辯。 範例: 假設有一個憲法案件,聲請人向憲法法庭提出了聲請書,並且相對人根據聲請書提出了答辯書。在接受答辯書後,聲請人認為有某些關鍵證據需要進一步提供,以支持自己的主張。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款,聲請人可以在收到答辯書後的七天內向憲法法庭提出補充聲請書,補充提供這些證據。 同樣地,如果相對人在收到補充聲請書後認為有補充答辯的必要,他們也有權在收到補充聲請書後的七天內向憲法法庭提出補充答辯書,以回應聲請人提供的額外證據。 重要的是要注意,根據該規則每一方只能以一次補充書狀的形式提出補充主張或答辯。也就是說,聲請人和相對人在整個審理過程中只能各自提出一次補充聲請書或補充答辯書。如果在補充書狀期限結束後,他們仍然有進一步的補充需求,則無法再提出補充書狀。因此,他們應該在補充書狀期限結束之前充分考慮和準備好所有必要的主張和答辯。

  • 聲請人名詞
  • 相對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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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18 條規定:「憲法法庭認有必要時,得限期命聲請人、相對人就他造之主張提出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書。聲請人於收受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