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憲法法庭認有必要時,得限期命聲請人相對人就他造之主張提出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書。
  2. 聲請人於收受答辯書後,認有補充主張必要,得於七日內提出補充聲請書於憲法法庭;相對人於收受補充聲請書後,認有補充答辯必要,得於七日內提出補充答辯書於憲法法庭。補充書狀之提出,除另依憲法法庭所命提出者外,各以一次為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1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