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交互詢答。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37 條規定,審判長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進行交互詢答。根據這一條例,審判長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根據自己的職權,要求當事人進行彼此的詢問和答覆。這個規定確保了當事人能夠在審理過程中進行有效的對話和辯論。例如,當一方提出了一個問題,審判長可以命令對方回答該問題,以便更好地了解案件的事實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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