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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38 條

憲法法庭書記官應作言詞辯論筆錄,公開於憲法法庭網站。但其程序依第九條規定不公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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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38 條,憲法法庭書記官應作言詞辯論筆錄,并且这些筆錄應公開於憲法法庭網站上。但是,如果根据规定的程序,某些筆錄不允許公開,那么这些筆錄就不在公開的限制之内。 参考资料: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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