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38 條
憲法法庭書記官應作言詞辯論筆錄,公開於憲法法庭網站。但其程序依第九條規定不公開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38 條,憲法法庭書記官應作言詞辯論筆錄,并且这些筆錄應公開於憲法法庭網站上。但是,如果根据规定的程序,某些筆錄不允許公開,那么这些筆錄就不在公開的限制之内。 参考资料: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