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39

快速跳轉
  1. 1.應於憲法法庭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到庭陳述之人,其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與憲法法庭間,有影音即時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者,憲法法庭認為適當時,得許其於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利用該科技設備陳述之。
  2. 2.因天災、不可抗力或其他事變,憲法法庭認不能或不宜於憲法法庭之所在行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時,得以指定適當科技設備即時相互傳送影音或聲音之方式,於指定之適當處所行之。
  3. 3.憲法法庭以前項方式所行審理,其依法不得公開者,應指定適當之播送方式公開之。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以影音或聲音即時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審理之作業規定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39條主要規定了在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中,當事人有使用影音即時相互傳送科技設備進行陳述的權利。此外,規定了在天災、不可抗力或其他事變的情況下,憲法法庭可以指定使用適當的科技設備,在指定的地點進行即時相互傳送影音或聲音的方式進行審理。如果審理需要保密,應指定適當的播送方式進行公開。具體關於使用科技設備進行審理的作業規定有另外的規定。 參考資料: 【憲法法庭】第69章 公開訊問、辯論及遠距審理規則 -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page-10857

  • 言詞辯論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39 條規定:「應於憲法法庭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到庭陳述之人,其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與憲法法庭間,有影音即時相互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