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39條主要規定了在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中,當事人有使用影音即時相互傳送科技設備進行陳述的權利。此外,規定了在天災、不可抗力或其他事變的情況下,憲法法庭可以指定使用適當的科技設備,在指定的地點進行即時相互傳送影音或聲音的方式進行審理。如果審理需要保密,應指定適當的播送方式進行公開。具體關於使用科技設備進行審理的作業規定有另外的規定。 參考資料: 【憲法法庭】第69章 公開訊問、辯論及遠距審理規則 -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page-1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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