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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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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案件經憲法法庭受理後,仍得裁定不受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40 條規定,在聲請案件經憲法法庭受理後,仍有可能裁定不受理。根據這個規定,憲法法庭可以根據各種因素判斷是否受理該案件,例如案件的合理性、關聯性等。具體而言,聲請案件在經憲法法庭受理後,可能因為各種原因而被裁定不受理,例如聲請人未能提出適當的理由、案件與憲法無直接關聯、或是聲請人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支持其聲請等。值得注意的是,憲法法庭在裁定不受理聲請案件時,必須符合相關的程序規定,保證裁定的合法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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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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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40 條規定:「聲請案件經憲法法庭受理後,仍得裁定不受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