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案件經憲法法庭受理後,仍得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40 條規定,在聲請案件經憲法法庭受理後,仍有可能裁定不受理。根據這個規定,憲法法庭可以根據各種因素判斷是否受理該案件,例如案件的合理性、關聯性等。具體而言,聲請案件在經憲法法庭受理後,可能因為各種原因而被裁定不受理,例如聲請人未能提出適當的理由、案件與憲法無直接關聯、或是聲請人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支持其聲請等。值得注意的是,憲法法庭在裁定不受理聲請案件時,必須符合相關的程序規定,保證裁定的合法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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