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為暫時處分裁定前,認有命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陳述或為調查之必要者,得指定大法官行準備程序。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53 條,憲法法庭在暫時處分裁定前,如果認為有必要命令當事人或相關人出庭陳述或進行調查,在行準備程序之前,可以指定大法官進行相關程序。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暫時處分裁定前能夠獲得足夠的陳述和調查,在作出決定之前能夠充分考慮當事人的意見和提供相關證據。根據這個規定,憲法法庭可以在進行行準備程序之前指定大法官進行必要的調查和聆聽當事人的陳述,以便作出初步的判斷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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