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憲法法庭為暫時處分裁定前,認有命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陳述或為調查之必要者,得指定大法官行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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