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52 條,該條包含了以下兩項規定: 1. 大法官如果認為有必要進行暫時處分裁定,應該迅速擬具附有理由的裁定草案,經過審查庭審查後,送交憲法法庭進行評決。 2. 大法官可以認為暫時處分的聲請應當被駁回,可以適用前項規定,或者由憲法法庭、審查庭在本案裁判中同時駁回。 這些規定意味著在大法官認為有必要進行暫時處分裁定時,必須在裁定草案中提供相關的理由。這些裁定草案將被送交審查庭進行審查,然後由憲法法庭進行評決。此外,如果大法官認為暫時處分的聲請應當被駁回,可以根據前項規定進行駁回,或者由憲法法庭、審查庭在本案裁判中同時駁回。 這裡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所以無法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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