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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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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協同或不同意見書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該大法官得指明顯然錯誤及更正之文字,經審判長同意公告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2. 2.前條第二項於前項公告更正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51 條,以下是對該條規定進行釋義: 1. 根據該法條第一項規定,如果在協同或不同意見書中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相關的大法官可以指出錯誤並提出更正的文字。經審判長同意後,可以公告進行更正。此外,如果正本與原本不符,也同樣適用這個規定。 例如,如果在一份協同意見書中,一個數字被錯誤地寫成了另一個數字,相關的大法官可以指出這個錯誤並提出更正的文字,經審判長同意後,可以公告進行更正。 2. 根據該法條第二項規定,在前一項的公告更正規定中,可以準用該法條第二項。 例如,如果根據前一項的公告更正規定,有一個顯然錯誤需要更正,那麼這個公告更正的程序可以準用到前一項中的協同或不同意見書。 注意:以上釋義僅為參考,具體解釋應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的正式文件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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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51 條規定:「協同或不同意見書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該大法官得指明顯然錯誤及更正之文字,經審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