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協同或不同意見書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該大法官得指明顯然錯誤及更正之文字,經審判長同意公告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2. 前條第二項於前項公告更正準用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