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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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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2. 2.前項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3. 3.駁回更正裁判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50 條是關於憲法法庭在裁判中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明顯錯誤時的處理程序。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在依職權或聲請的情況下,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可以裁定進行更正並公告該更正。此外,如果正本與原本不符,也可以進行相同的更正。提示中提到的舊版本的法律條文沒有適用於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50 條,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 裁判名詞
  • 錯誤名詞
  • 裁定更正名詞
  • 原本名詞
  • 送達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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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50 條規定:「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