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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50 條

  1. 1.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2. 2.前項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3. 3.駁回更正裁判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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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50 條是關於憲法法庭在裁判中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明顯錯誤時的處理程序。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在依職權或聲請的情況下,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可以裁定進行更正並公告該更正。此外,如果正本與原本不符,也可以進行相同的更正。提示中提到的舊版本的法律條文沒有適用於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50 條,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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