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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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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及各大法官意見書之送達,自書記官收領原本日起,不得十日。但審查庭一致決不受理裁定及意見書之送達,自審查庭審判長准予公告日起,不得逾十五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49條,裁判及各大法官意見書的送達時間有特定限制。對於裁判書及各大法官意見書,自書記官收領原本之日起,不得逾過十日。但是,審查庭的裁定及意見書不受此限制,其送達時間是從審查庭的審判長准予公告之日起,不得逾過十五日。 舉例來說,如果裁判書或各大法官意見書的原本在書記官收領之日是六月一日,那麼根據這個法條,送達的期限就是十日,也就是在六月十一日之前要完成送達程序。另外,審查庭的裁定及意見書在審查庭的審判長准予公告之日起,必須在不超過十五日內完成送達程序。 依據這項法條及其範例,裁判書及各大法官意見書的送達期限是為了確保及時通知當事人,使其能夠在適當的時間內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

  • 裁判名詞
  • 送達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原本名詞
  • 名詞
  • 裁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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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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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49 條規定:「裁判及各大法官意見書之送達,自書記官收領原本日起,不得逾十日。但審查庭一致決不受理裁定及意見書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