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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裁判及各大法官意見書之送達,自書記官收領原本日起,不得十日。但審查庭一致決不受理裁定及意見書之送達,自審查庭審判長准予公告日起,不得逾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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