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裁判,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
依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48條,宣示裁判無論當事人是否在場,均具有效力。這意味著即使當事人沒有出席審理,法庭所作出的裁判仍然具有法律效力。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審判程序的迅速進行,並避免被告不到庭而延誤裁判的情況發生。 例如,如果在一起憲法案件中,被告因故意或其他原因未能出席審理,但法庭仍然進行了宣示裁判,這個裁判仍然是有效的,並且將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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