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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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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裁判,於公開法庭為之,並朗讀主文,必要時簡述理由;各大法官有提出意見書者,並應一併宣示提出者之姓名、其意見書名稱及加入該意見書之大法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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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47 條規定了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時的宣示裁判程序。根據此條,宣示裁判應在公開法庭進行,並朗讀主文,必要時還需簡述理由。如果有大法官提出意見書,應當同時宣示提出者的姓名、該意見書的名稱,以及加入該意見書的大法官姓名。 例如,憲法法庭在審理某個案件時,根據第 47 條的規定,裁定宣示時必須在公開法庭進行,而且必須朗讀主文,如果有必要的話,還要簡要陳述理由。另外,如果有大法官在該案件中提出了意見書,應當在宣示裁判時一併宣示該意見書提出者的姓名,意見書的名稱以及加入該意見書的大法官姓名。

  • 宣示名詞
  • 裁判名詞
  • 主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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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47 條規定:「宣示裁判,於公開法庭為之,並朗讀主文,必要時簡述理由;各大法官有提出意見書者,並應一併宣示提出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