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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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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法官應於其提出之意見書原本簽名。
  2. 2.加入意見書之大法官,應提出書面載明加入之範圍並簽名;前開書面,於意見書已於確認裁判文本評議時提出,並經評議確認加入前開事項者,得以確認裁判文本評議紀錄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46 條第一項,大法官在提出意見書時,應於其原本上簽名。 例如,如果一位大法官在提出意見書時未簽名,則該意見書可能無效。 2.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46 條第二項,如有大法官想要加入意見書,則應提出書面,明確說明加入的範圍並簽名。 例如,如果一位大法官在加入意見書時沒有提出明確範圍並簽名,則該意見書可能無效。

  • 原本名詞
  • 前開名詞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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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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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46 條規定:「大法官應於其提出之意見書原本簽名。加入意見書之大法官,應提出書面載明加入之範圍並簽名;前開書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