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46 條第一項,大法官在提出意見書時,應於其原本上簽名。 例如,如果一位大法官在提出意見書時未簽名,則該意見書可能無效。 2.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46 條第二項,如有大法官想要加入意見書,則應提出書面,明確說明加入的範圍並簽名。 例如,如果一位大法官在加入意見書時沒有提出明確範圍並簽名,則該意見書可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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