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46 條
- 1.大法官應於其提出之意見書原本簽名。
- 2.加入意見書之大法官,應提出書面載明加入之範圍並簽名;前開書面,於意見書已於確認裁判文本評議時提出,並經評議確認加入前開事項者,得以確認裁判文本評議紀錄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46 條第一項,大法官在提出意見書時,應於其原本上簽名。 例如,如果一位大法官在提出意見書時未簽名,則該意見書可能無效。 2.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46 條第二項,如有大法官想要加入意見書,則應提出書面,明確說明加入的範圍並簽名。 例如,如果一位大法官在加入意見書時沒有提出明確範圍並簽名,則該意見書可能無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