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法官應於其提出之意見書原本簽名。
  2. 加入意見書之大法官,應提出書面載明加入之範圍並簽名;前開書面,於意見書已於確認裁判文本評議時提出,並經評議確認加入前開事項者,得以確認裁判文本評議紀錄代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