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45 條,該條共有2項,下面分別釋義每一項,並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1. 審查庭大法官應於不受理裁定簽名或蓋章。 此項條文規定,在不受理裁定時,審查庭的大法官應該要在文件上簽名或蓋章。這表示審查庭的大法官必須要對不受理裁定做出明確的表示,以便確定其負責任。 參考資料: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26 條,裡面提到了大法官審查案件的程序和責任。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可以作為參考,以了解審查庭大法官在審查案件時的相關責任和程序。 2. 應送憲法法庭評決之聲請案,以憲法法庭評議確認之最後文本為原本。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原本以憲法法庭確認裁判文本評議紀錄證之。 此項條文規定,對於應送憲法法庭評決的聲請案,應以憲法法庭評議確認的最終文本作為原本。除非其他規定另有規定,否則憲法法庭確認的裁判文本評議紀錄應被視為正式的原始文件。 參考資料: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36 條,該條提到了憲法法庭如何進行評議確認的程序。該條可以解釋在憲法法庭評決聲請案時,如何使用評議確認的最終文本作為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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