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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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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查庭大法官應於不受理裁定簽名或蓋章。
  2. 2.應送憲法法庭評決之聲請案,以憲法法庭評議確認之最後文本為原本。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原本以憲法法庭確認裁判文本評議紀錄證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45 條,該條共有2項,下面分別釋義每一項,並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1. 審查庭大法官應於不受理裁定簽名或蓋章。 此項條文規定,在不受理裁定時,審查庭的大法官應該要在文件上簽名或蓋章。這表示審查庭的大法官必須要對不受理裁定做出明確的表示,以便確定其負責任。 參考資料: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26 條,裡面提到了大法官審查案件的程序和責任。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可以作為參考,以了解審查庭大法官在審查案件時的相關責任和程序。 2. 應送憲法法庭評決之聲請案,以憲法法庭評議確認之最後文本為原本。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原本以憲法法庭確認裁判文本評議紀錄證之。 此項條文規定,對於應送憲法法庭評決的聲請案,應以憲法法庭評議確認的最終文本作為原本。除非其他規定另有規定,否則憲法法庭確認的裁判文本評議紀錄應被視為正式的原始文件。 參考資料: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36 條,該條提到了憲法法庭如何進行評議確認的程序。該條可以解釋在憲法法庭評決聲請案時,如何使用評議確認的最終文本作為原本。

  • 原本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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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45 條規定:「審查庭大法官應於不受理裁定簽名或蓋章。應送憲法法庭評決之聲請案,以憲法法庭評議確認之最後文本為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