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查庭大法官應於不受理裁定簽名或蓋章。
  2. 應送憲法法庭評決之聲請案,以憲法法庭評議確認之最後文本為原本。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原本以憲法法庭確認裁判文本評議紀錄證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4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