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參與裁判之大法官,應於判決、本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裁定簽名。
  2. 大法官因故不能簽名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參與裁判之大法官依其年資資深者,資同由年長者,依序附記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