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wei1217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另參§83-2(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xiii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另參同法§83-2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zero2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另參 83條之2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準用本法之相關規定)
I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II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台中市和平區、高雄市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民選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