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14 條(地方自治團體之種類及功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地方制度法 第1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最新筆記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另參§83-2(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xiii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另參同法§83-2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zero2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另參 83條之2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準用本法之相關規定)
I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II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台中市和平區、高雄市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民選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